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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认定无责,还需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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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1 15:55:52 打印 字号: | |

在一起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中,全责车辆乘客受伤,除了本车驾驶员外,乘客还起诉了被追尾的2辆“无责”汽车保险公司,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无责”车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某天,在石狮市石泉二路,刘某驾驶轿车追尾陈某甲驾驶的轿车,致陈某甲轿车撞到陈某乙驾驶的轿车尾部,造成刘某车上乘客敖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陈某乙、敖某无责任。敖某因事故受伤,住院21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A保险公司承保刘某车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B保险公司承保陈某甲车辆交强险,C保险公司承保陈某乙车辆交强险。因协商未果,敖某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C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查,敖某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陈某甲在事故中无责任,B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19800元。陈某甲汽车与陈某乙汽车之间的碰撞发生在敖某受伤之后,陈某乙汽车的行为与敖某的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C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A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7万余元,差额部分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与一般侵权不同,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即使交警认定“无责”,也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责”的责任限额,总额为20万元;一种是“无责”的责任限额,总额为19900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为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本案B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是这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在上述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一方还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列入事故认定书上的机动车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侵权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均已发生,但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机动车一方也无需承担责任。本案敖某受伤在先,陈某乙车辆被碰撞在后,陈某乙车辆的驾驶行为与敖某的伤情无因果关系,故陈某乙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无责赔付出险,保险公司不会因此提高次年的保费,如果发生无责事故,驾驶员应积极向保险公司报案,依法补偿受害方损失。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