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做生意就是要讲诚信”。房屋出租事宜也是如此,既然与对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无论书面或口头)则应切实履行。
但有人因为市场行情变化、个人使用需要等,在收取他人定金后反悔,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不想对外出租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某(乙方)、郑某某(甲方)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一份,载明甲方将店铺转租给乙方使用,转租费用总价50000元;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双倍转让费作为违约金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杨某某依约向郑某某支付定金10000元。之后,郑某某却拒不腾空案涉店铺及配合杨某某与德辉商场办理转租手续,导致《店铺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因郑某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杨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杨某某返还店铺转让定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过程中,郑某某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含已收取的杨某某定金10000元),但杨某某不予认可,认为对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100000元。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郑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杨某某依约交付定金10000元给郑某某,郑某某亦应履行合同义务按时腾空案涉店铺并配合杨某某办理案涉商铺的相关转让手续。郑某某在收取杨某某定金后却未履行前述合同义务,导致杨某某利益受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虽然根据案涉《店铺转让协议》的约定,若郑某某违约,则郑某某应向杨某某支付双倍转让费作为违约金,但该金额明显高于杨某某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等的规定,结合案涉《店铺转让协议》履行的情况、郑某某过错程度、杨某某所受损失及兼顾公平原则等因素,本院确定郑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以郑某某实际收取杨某某的定金10000为基数,按照定金的双倍返还给杨某某,即以20000元(含郑某某已收取杨某某的定金10000元)的数额来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判决郑某某支付杨某某违约金20000元(含郑某某已收取的杨某某定金1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从判决,均未提起上诉。
在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应保持审慎态度,就相关事项、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保障合同事项的顺利完成;在合同订立后则应切实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条亦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应保持审慎态度,就相关事项、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保障合同事项的顺利完成;在合同订立后则应切实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条链接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