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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绽芳华|以法之名,维护“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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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4 09:17:07 打印 字号: | |

3月6日,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和第三个女法官国际日来临之际,石狮法院联合石狮市妇联、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到后花社区开展“维权助幸福,健康绽芳华”主题普法活动。

“生活中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报警,收集好证据……”“离婚时,对方擅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活动中,法官以当下妇女权益保护为背景,结合社会热点、难点以及自身的办案经验,为群众讲解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提出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法律问题,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既要知法、懂法、守法,又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女性如果在职场就业、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领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如何维权呢?

我们一起看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的。

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作的,女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薪酬待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首次对性骚扰进行明确界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单身女性外出居住,遇到危险怎么办?酒店老板视而不见违法吗?生活中,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可能位于宾馆、酒店,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如果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危险时如何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