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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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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4 09:31:53 打印 字号: | |

离婚后,男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房产

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并要求对男方少分财产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花、小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0年1月1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离婚协议),其中一条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石狮某小区的房产归孙子小华所有,按揭费由男方承担,男女双方帮助孙子小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变更手续。

双方离婚后,小明却未能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帮助将案涉房产产权过户及变更给孙子小华,而是将案涉房产私自变卖并独自占有案涉房产变卖所得价款,于是小花向石狮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小花、小明共有的案涉房产出售款125万元,小明应按案涉房产转让款的70%支付给小花87.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小明辩称,小花既非受赠人,亦非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此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中,小明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擅自出售案涉房产,导致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案涉房产赠予孙子小华的目的不能实现,直接损害了小花的财产权益。现小花以小明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小明擅自出售案涉房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小花诉请判令分割案涉房产的出售款,并要求小明支付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结合小明在出售案涉房产前5天购入新房产,并以新购入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以及在出售案涉房产后9天与他人登记结婚等事实,小花关于小明离婚后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规定,小花主张小明应少分案涉房产的出售款,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小花表示同意案涉房产出售款125万元扣除双方离婚时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再予以分割,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合考虑案涉房产贷款本息支付情况、房屋增值利益等因素,在小明存在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基础上,本院酌定小花可分得的案涉房产出售款为(125万元-76.16万元)×60%=29.31万元。利息损失应以29.3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综上所述判决小明应支付小花房产出售款29.31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离婚后,若发现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本案中,小明私自将与小花约定的要赠予孙子的房产变卖掉,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小花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分割案涉房产售房款对小明应予少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