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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将房屋低价卖给儿子,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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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7 11:47:48 打印 字号: | |

欠了别人钱,却悄悄将名下的房产低价转让给儿子,还特意准备了微信聊天记录以作证据,这样就能“高枕无忧”了吗?作为债权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情简介

尤某与案外人施某因需向石狮某服装厂购买服装,双方交易长达十几年,2020年、2021年间结欠服装厂98万元,之后施某向服装厂还款5万元,剩余93万元迟迟未支付。

期间,尤某与其儿子吴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登记在尤某名下的石狮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68㎡的房产以50万元转让给吴某,并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服装厂:欠我这么多钱不付还卖房子,关键是卖房子的钱也没用来还款啊。

2023年3月15日,服装厂以其系尤某的债权人向石狮法院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吴某名下涉案房产。

尤某:服装厂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况且房子是我十几年前花50多万买的,现在同样的价格转让有什么问题。

看看法官怎么说?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服装厂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3日查询尤某财产时方才得知撤销事由,并于2023年3月15日提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且此时距转让行为发生之日也并未超过五年。

根据原告服装厂与被告施某、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在案证据,案涉98万元的货款主要是针对发生于2020年和2021年的交易的结算。因此,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尤某享有债权的时间应确定为2020年和2021年。此时,虽然债权数额尚未最终确定,履行期限也未届满,但债权合法有效,具有既存性。

尤某转让案涉房产的时间系2022年1月18日,案涉房产同期同地段同类房产拍卖交易价格约7700元/㎡,案涉房产建筑面积为168㎡,合理交易价格至少为127万元以上,案涉房产实际交易价格不到合理交易价格的40%。无论从交易时间、交易空间,还是交易数额看,尤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吴某的行为,都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尤某提供的其与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产生于2022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吴某向尤某转账合计23万元。该证据表明尤某与吴某并未在案涉房产交易时支付购房款,结合案涉房产仍然处于尤某实际居住和管理控制之下、尤某的户籍仍然登记于案涉房产所在地址等事实,以及该些支付及约定发生在母子之间的事实,应当认定尤某明知低价转让案涉房产将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主观上具有恶意,而吴某受让财产时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尤某负债的事实以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综上所述判决撤销尤某将址于福建省石狮市某小区的房产转让给吴某的行为;尤某、吴某应将吴某名下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尤某名下。

 

法官说法

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尤某对服装厂负有债务在前,并且在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之下,以50万元的低价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吴某,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影响了服装厂债权的实现,应认定尤某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债务的恶意。且尤某与吴某系母子关系,户籍登记在同一家庭户,吴某授权尤淑琴办理转让交易,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合理的市场价格,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购房款已经实际交付。即便吴某支付尤淑琴的23万元系用于支付购房款,尤淑琴也未实际用于清偿债务。据此,应认定吴某明知尤淑琴的负债事实以及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对于尤某和吴某的交易行为应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