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这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吗,需不需要做鉴定?”“法官,我申请的鉴定项目够了吗,有没有遗漏的部分?”“法官,我问了法医,法医说还要再等3个月才能去查体,这是怎么回事?”
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多方主体,情况复杂,专业性强,许多事项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才能明确,且鉴定意见往往对诉讼结果影响重大。是否要申请鉴定,应该申请哪些鉴定项目,什么时候达到鉴定时机,都是群众十分关心又较难把握的问题。
为了解决群众的痛点、难点,石狮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优化调鉴联动,创新推行“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纠纷化解机制,对当事人存在分歧需要通过鉴定方式解决的,在诉前调解阶段即同步启动鉴定程序,不必再等待立案、应诉后才启动相关程序。同时对鉴定项目进行适当引导,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次性解决涉鉴定事宜。
以鉴促调
市民钱女士在石狮某路段过马路时,被吴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撞倒,交警认定吴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钱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钱女士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袖损伤等。双方因钱女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存在争议,法院依法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对钱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钱女士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根据鉴定意见协商赔偿金额,并达成一致意见,吴女士当场将赔偿款支付完毕,钱女士向法院申请撤诉,距鉴定意见出具时间不足一个月。
诉前鉴定提供了专业、客观的依据,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减少矛盾争议、稳定诉讼预期,使调解方案更有针对性。石狮法院推行诉前鉴定以来,交通事故案件诉前调解率达73.39%,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以鉴促判
原告邹某与被告高某、谢某、张某、某财保泉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存在分歧,在石狮法院主持下,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就同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鉴定。拿到鉴定意见后,因双方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立案后立即安排开庭审理,庭后即作出判决,审理周期仅一个月。
鉴定意见是法院在认定事故责任、确定损失赔偿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经法院委托进行诉前鉴定,可以提前明确重大争议事项,并保障鉴定程序公正合法,诉讼过程中,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准许重新鉴定,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判决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尽快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推行诉前鉴定机制以来,交通事故判决案件审理周期同比缩短40.6%。
以鉴促和
黄某驾驶汽车在石狮某路段变更车道时,与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祖某因事故造成尺骨鹰嘴骨折,其自行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诉前调解阶段,保险公司申请对祖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为避免矛盾升级,石狮法院在重新鉴定前,再次主持进行调解。
经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十级伤残计算赔偿金,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免去了重新鉴定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石狮法院在推行诉前鉴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在启动诉前鉴定时同步将案件移交诉前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纠纷化解全过程,既满足群众快速化解纠纷的期望,又不影响鉴定进程,大幅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得到群众的高度配合和肯定。“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机制推行以来,石狮法院共委托交通事故诉前鉴定100人次,平均缩短纠纷处理时长37天。
近日,石狮法院出台《石狮市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在全院推广诉前鉴定工作。接下来,石狮法院将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创新解纷模式,提升工作效能,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诉前鉴定”司法能动作用,助推定分止争“再提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