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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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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30 08:34:31 打印 字号: | |

暑假、周末等节假日

儿童乐园成了不少家长

“溜娃”的好去处

但是,孩子在玩耍过程中一旦受伤

谁来担责呢?

一起看看

石狮法院审理的一起

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一天,5岁的小王在爸爸的陪同下,购买门票后进入石狮某商场内W投资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在玩耍的过程中,意外发生,小王在游乐场内被海洋球绊倒导致当场受伤,随后小王被送医诊疗。经诊断,小王右肱骨髁骨折,住院14天,期间花费医疗费13068.2元。

事故发生后,王父与W投资公司沟通协商,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王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评定小王为十级伤残及护理时间90日。双方因沟通赔偿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父遂将W投资公司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5291元。

原告小王一方认为,W投资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管理者,对游乐设施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对在现场消费玩耍的儿童有照看义务,因其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小王受伤,应承担经营者、管理者的侵权责任。

被告W投资公司则辩称,小王受伤是因为其自身在淘气堡中玩耍时不小心摔倒造成的,和公司的安保义务无关,且游乐园内已经设立警示牌,对防范危险进行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王系未成年人,王父作为监护人应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本次事故发生是因为监护人未尽到照顾、监护义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部分责任。

审理结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W投资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儿童乐园内的游玩设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来看,小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摔倒受伤时,并无W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地点进行看护,且作为小王法定代理人的王父因无法进入游乐场所内随时进行看护,主要依靠W公司在游玩场所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看护,故小王受伤的责任依法应当由W投资公司承担,小王对其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小王受伤部位、治疗情况及护理依赖程度,判决W投资公司赔偿小王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6074元。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类似上述案件的意外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公共游乐场的人流量大幅上升,发生意外事故概率也会随之提高。

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场所及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管理人应切实负起安全保障责任,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设施旁立醒目的标识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在游客玩耍前进行安全须知讲解,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充分衡量危险程度与未成年人自控力之间的适合度,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