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张清远、石狮远生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闽0581执278号]中,被执行人张清远、石狮远生投资有限公司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清远、石狮远生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付的利息款148500元)。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蔡**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清远名下的财产线索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清远,男,1971年02月03日出生,住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柯坑村新兴街200号,身份证号:350582197102034513。
一、凡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张清远真实、有效的下落线索且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由申请人蔡**自行支付悬赏金2000元。
二、凡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张清远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由申请人蔡**按执行分配到的款项的20%(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自行支付悬赏金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206(詹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