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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施金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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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7 19:17:41 打印 字号: | |

罪犯基本情况:施金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宿松县。

犯罪事实:2023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施金华酒后驾驶闽C733XG普通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同兴路与南洋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金华体内乙醇浓度为187.2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施金华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4429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施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现该判决已于同年511日发生法律效力。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2024513日,罪犯施金华以其患有高血压、肺结核、糖尿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院发函请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经组织罪犯施金华到石狮市医院诊断,石狮市医院于同年67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为高血压3级(高危)、2型糖尿病、肺结核、气管结核、喉结核”。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46月27日至2023年6月29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石狮市人民法院简易案件审判庭

联系电话:0595-88617807

 

 

 

                               石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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