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邓志明、许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狮执行字第1693号]中,被执行人邓志明、许明珠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陈**借款本金539040.00元及利息。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陈**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许明珠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人员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明珠,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石狮市子芳路574-576号,现住址:石狮市新源中街106号,身份证号:359002196409222521。
凡向本院举报许明珠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除本院已采取查封被执行人许明珠财产或其他债权人已经提供的财产线索外),使本案标的金额执行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奖励或向本院举报许明珠行踪或去向,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并执行到案款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398(许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