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81刑更17号
罪犯施金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宿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29日被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当日宣判后,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施金华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后石狮市看守所以被告人施金华身患疾病为由不予收押。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施金华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组织诊断,石狮市医院于2024年6月7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施金华病情情况为“高血压3级(高危)、2型糖尿病、肺结核、气管结核、喉结核”。
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将上述情况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征求该院对罪犯施金华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5日函复本院,认为施金华目前的病情【医院诊断:“高血压3级、高危”(动态血压示24小时收缩压和舒张压平均值为146/99mmHg,无靶器官受损表现),“2型糖尿病”(未合并严重并发症),肺结核、气管结核、喉结核】没有“久治不愈”的评估确认材料,尚不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施金华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施金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施金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