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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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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8 15:41:14 打印 字号: | |

(2024)闽0581刑更21号

 

罪犯杨天虎,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3110720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石狮市祥芝镇大堡群英路73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2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同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2024年3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已执行完毕),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罪犯杨天虎剩余刑期七年三个月尚未执行,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被羁押71日,应予以抵扣刑期。罪犯杨天虎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病历材料,以其患有左眼视网膜脱离、右眼球痨等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该判决于2024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石狮市医院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罪犯杨天虎患有“右眼球萎缩,左眼球视网膜脱离术后”。本院于同日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5日复函,认为罪犯杨天虎目前的病情右眼外伤致眼球萎缩,左眼视网膜脱离玻璃体切除硅油填充术后,双眼盲目(右眼视力黑朦、左眼视力光感),经治疗矫正无法提高,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同意本院对罪犯杨天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杨天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杨天虎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由石狮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