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81刑更32号
罪犯涂海燕,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余干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2月21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23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75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涂海燕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7月12日,罪犯涂海燕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罪犯涂海燕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了审理,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泉州市女子看守所提交罪犯涂海燕疾病诊疗证明书、彩超图文报告单等材料,证实涂海燕于2024年7月10日经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诊断为:宫内早孕?。后本院发函请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经组织罪犯涂海燕到泉州市第一医院诊断,该院于同年8月1日出具罪犯妊娠检查书,诊断为:G6P2 8+1周宫内妊娠。
本院于同年8月14日书面征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于同年8月20日出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同意本院对罪犯涂海燕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同年8月9日至8月13日对罪犯涂海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已满,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本院认为,因罪犯涂海燕系正在怀孕的妇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涂海燕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