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与被执行人颜国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闽0581执502号]中,被执行人颜国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颜**款项869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颜国钰名下的人员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颜国钰,男,1974年12月02日出生,住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新钞坑区44号,身份证号 :359002197412021012。
凡向本院举报颜国钰行踪或去向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398(许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