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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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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3 17:55:14 打印 字号: | |

(2024)闽0581刑更25号

 

罪犯吴琳琳,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905152722,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核审批股行政辅助人员,住石狮市曾坑霞角益群31号。因本案于2023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11月28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琳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罪犯吴琳琳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疾病证明书及相关检查病历材料,以其怀孕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该判决于2024年6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泉州市第一医院于2024年8月6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为罪犯吴琳琳妊娠15+周。本院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12日复函,认为罪犯吴琳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本院对罪犯吴琳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吴琳琳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吴琳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由石狮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