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钦、蔡庆鑫、蔡坤树银行卡纠纷一案[(2017)闽0581执 5611号]中,被执行人王丽钦、蔡庆鑫、蔡坤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87975.69元及相应的利息。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丽钦、蔡庆鑫、蔡坤树名下的车辆线索及其人员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丽钦,女,1955年 12月 10日出生,住石狮市侨兴路 8号,身份证号:359002195512102523。
被执行人:蔡庆鑫,男,1984年 05月 23日出生,住石狮市侨兴路 8号 6幢 603室,身份证号:350581198405232718。
被执行人:蔡坤树,男,1980年 11月 29日出生,住石狮市侨兴路 8号 6幢 603室,身份证号:359002198011292713。
凡向本院举报王丽钦、蔡庆鑫、蔡坤树行踪或去向、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线索,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或成功扣押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398(许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