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林育林、洪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 0581执 1204号]中,被执行人林育林、洪巧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吴**借款本金 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育林、洪巧玲的人员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林育林,男,1984年 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蚶江镇晖跃小区 7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405191514。
被执行人: 洪巧玲,女,1985年 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蚶江镇晖跃小区 7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02044520。
凡向本院举报林育林、洪巧玲行踪或去向,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或成功扣押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398(许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