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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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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30 16:38:13 打印 字号: | |

(2024)闽0581刑更22号

 

罪犯傅明魁,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1005105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蚶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辅助人员,户籍地址安溪县蓬莱镇登山村庵仔后2号,住福建省石狮市九二东路641号状元福邸5幢1303室。因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明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本院对被告人傅明魁予以逮捕收监执行,石狮市公安局于当日以被告人傅明魁患有慢性肾脏病(CDK5期)、腹膜透析、高血压、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无法收押为由不予收押,本院于当日对被告人傅明魁取保候审。现该刑事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傅明魁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泉州市第一医院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病情诊断书,经诊断罪犯傅明魁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期)、腹膜透析术后等。本院书面征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5日复函,认为罪犯傅明魁目前的病情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本院认为,罪犯傅明魁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傅明魁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由石狮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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