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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元购”,是“馅饼”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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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0 14:53:03 打印 字号: | |

“打卡300天, 保底返3000元,再送‘5X’”

近年来,从餐饮、网购到住宿、休闲等各行各业,“好评返现”“打卡返现”等活动不断吸引着大众的眼球。有些消费者按要求打卡后,却发现返现并没那么容易。“0元购”,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1日,小王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某店铺正在出售vr一体机,宣传页面写着“打卡300天, 保底返3000元,再送‘5X’”,即自激活日起的365天内,通过体验机器内游戏,有效运动时长最低达到30分钟即可达到打卡标准。连续打卡达到30天、100天、300天即可获得对应惊喜金。每个惊喜金会抽出2种奖励,其中一个为必得奖励,一个为随机奖励。完成连续打卡300天最终累计可获得保底3000元某购物卡和5个奖励。

小王很心动,便下单购买了vr一体机一台,并支付了2443.7元。后小王按照规则坚持使用该设备运动打卡,于2023年3月28日完成打卡300天的任务,完成当天在该商家客服提供的网站进行了登记。4月25日,该商家登记页面显示审核通过,并承诺将在30个自然日内发放对应奖品。

直到5月24日,迟迟等不到对应奖品的小王咨询该商家客服,客服解释到:“由于近期服务器调整,一小部分返款用户出现返款报错或返款未到的情况,当前技术人员针对这部分数据正在做紧急修复,修复完成后我们将尽快完成返款处理”。小王后续又多次联系咨询奖品发放情况,该商家仍以技术维修等理由推诿未付,并承诺将在2023年7月31日前全部解决。然而,7月31日到了,小王依旧没有等到应有的奖品。无可奈何的小王诉至石狮法院,主张该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该商家给付约定的3000元某购物卡。

结果

在收到案件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卷宗材料送达该商家,多次通过电话与小王及该商家沟通,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为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通过视频方式调解。“

双方在网购平台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承办法官从法理角度出发,告知商家既然小王已按商家规则完成打卡活动、申请返现并经审批通过,该商家超过约定时间未履行返现义务已构成违约。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该商家向小王给付约定的3000元某购物卡。在立案后的第16天,小王收到了某商家给付的3000元某购物卡,并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家在网购平台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及活动规则属于合同要约,消费者购买商品并按照活动规则完成了连续打卡任务,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商家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履行返现承诺。商家超过约定的时限未履行返现义务,则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至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则要看商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的行为。消费者在遇到消费欺诈时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打卡返现”活动背后存在着无法兑现的风险,消费者在参与各种优惠、促销活动的时候要提高警惕性,避免被“套路”,同时详细阅读活动规则,了解返现条件和限制,注意保留商家宣传时或者双方交流时的承诺、具体规则等证据。如遇到本案类似纠纷或商家以各种理由阻碍“打卡”等情形,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介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为商家更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只有买卖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消费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