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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银龄 心暖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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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2 16:04:3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但吴大爷为此却十分苦恼,在自己年迈之时,辛苦养育的儿子却以经济困难拒绝赡养自己,为此还闹上了法庭,那么成年子女是否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呢?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办案法官充分考虑被告的承受能力及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吴大爷与王阿姨(已故)育有两个儿子大吴和小吴,年过六旬的吴大爷前两年因病住院,后遵医嘱需长期服药。

2024年3月26日,吴大爷以小吴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石狮法院,庭审中,吴大爷称其已年满60周岁,无工作、无收入,仅每月领取一百余元农村农保,要求小吴每个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医药费300元。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吴大爷已满66周岁且无固定收入,其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身患疾病,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逐渐增多,子女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履行对父亲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故对于吴大爷主张的赡养费、医药费,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吴大爷的收入情况、实际需求、子女数量及子女经济状况、小吴另有患有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的情况,本院酌定小吴每月给付吴大爷赡养费800元(含生活费600元、医疗费2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赡养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一种道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因被赡养人财产、收入而免除。而赡养的形式包括物质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子女因赡养能力的不同,方式也存在不同,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意愿和赡养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情况等因素。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即使小吴可能遇到经济上的难处,但也应优先支付父亲的赡养费用。通过本案诉讼,小吴应当认识到,其与父亲、兄长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影响了家人之间的感情。父子之情、兄弟之情本应是人世间最亲密最牢固的感情,各方当事人均应反思彼此之间的关系为何发展至此,而不是在一次次诉讼中耗尽亲情,诉讼并非解决家庭矛盾的最佳选择,宽容和体谅才有助于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

常怀敬老之心、倾注爱老之情、笃行扶老之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此重阳佳节之际,祝福天下老年人健康幸福、如意安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