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庭与张建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闽0581执5030号中,被执行人张建玉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蔡*庭借款本金七万元及利息。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蔡*庭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线索及其人员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建玉,男,1960年09月24日出生,住石狮市新华路298号凤凰城9幢B梯18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0092410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车辆线索(除本院已采取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或其他债权人已经提供的车辆线索外),使本案标的金额执行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向本院举报张建玉行踪或去向,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398(蔡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