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闵来旺合同纠纷一案[(2024)闽0581执5938号]中,被执行人闵来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赵**货款25545元及利息;支付赵**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法律咨询服务费2500元。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赵**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闵来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人员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闵来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小璜镇小璜村上闵组44号,身份证号:362531197811200311。
一、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藏匿住处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成功拘传的,由申请人赵**自行支付举报奖励人民币800元。
二、凡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下落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成功扣押的,由申请人赵**自行支付举报奖励500元人民币。
三、凡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我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由申请人赵**自行按执行分配到位款项的5%的比例奖励举报人。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021(颜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