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81刑更27号
罪犯邱清志,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清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邱清志并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后石狮市看守所以被告人邱清志身患疾病为由不予收押。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邱清志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组织诊断,泉州市第一医院于2024年8月12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邱清志病情情况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颈动脉硬化症、高血压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肝功能异常原因待查”。
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将上述情况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征求该院对罪犯邱清志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8日函复本院,认为邱清志目前的病情(高血压病,糖尿病,有颈动脉内中膜增厚、斑块形成等靶器官损害;经服药治疗,2024年8月20日测血压130/80mmHg,不属“久治不愈”的情形),尚不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邱清志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邱清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邱清志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