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81刑更26号
罪犯谢白伟,男,1977年9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襄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白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谢白伟并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后石狮市看守所以被告人谢白伟身患疾病为由不予收押。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谢白伟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组织诊断,泉州市第一医院于2024年8月12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谢白伟病情情况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颈动脉硬化症、2型糖尿病、混合性高脂血症”。
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将上述情况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征求该院对罪犯谢白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1日函复本院,认为谢白伟目前的病情(高血压病合并糖尿病,达很高危程度,伴有颈动脉内中膜增厚/斑块形成等靶器官损害),但没有经规范治疗后是否属于“久治不愈”的临床评估材料,尚不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谢白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谢白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谢白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