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银强、龙光伟、吴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 0581执 5444号]中,被执行人吴银强、龙光伟、吴碧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80515.78元及相应的利息。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银强、龙光伟、吴碧兰名下的车辆线索及其人员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银强,男,1982年 08月 28日出生,住惠安县山霞镇鹰园村坑边 8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08283595。
被执行人:龙光伟,男,1979年 05月 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 110号附 12号 6-7,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905191117。
被执行人:吴碧兰,女,1979年 10月 27日出生,住晋江市深沪镇坑边村路东 6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10273560。
凡向本院举报吴银强、龙光伟、吴碧兰行踪或去向、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线索,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或成功扣押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398(许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