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与曹自其合同纠纷一案[(2024)闽0581执2035号]中,被执行人曹自其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徐*春货款605279.00元及利息。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本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徐*春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线索及其人员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自其,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曹家村05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411224231。
凡向本院举报曹自其行踪或去向,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奖励;向本院举报曹自其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性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分配到位的款项的8%的比例奖励举报人。
举报联系电话:0595-83283110(24小时自动录音电话)或0595-88617398(蔡法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