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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赔?“代位求偿”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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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23 09:51:18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吗?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的一起事关保险合同的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4年4月8日,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石狮市西环路由北往南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并定损,支出车辆维修费 21710元。与邱某沟通后邱某拒绝赔付,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方某支付上述费用,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邱某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与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方某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方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已依约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方某将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向邱某追偿。方某的保险公司要求邱某赔偿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肇事逃逸、没有能力赔偿等,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代位求偿权”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时间成本低、办事效率高。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实际侵权第三人起到了抑制作用,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代位求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需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被保险人申请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索赔的权利,且申请后需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