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拟对罪犯傅太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24 16:59:55 打印 字号: | |

(2024)闽0581刑更36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傅太,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石狮市。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3)闽0581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启动监外执行的事由被告人傅太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我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3)闽0581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当日宣判并作出逮捕决定,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3月26日,我院收到石狮市看守所出具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经石狮市医院疾病证明诊断傅太患有“前列腺腺癌伴盆腔淋巴结、骨、肺部转移(T4N1M1)”,建议对其病情鉴定,视情收押,决定对傅太暂不予收押。本院依法对傅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闽05刑终495号刑事判决,委托我院宣判。我院于同月19日对被告人傅太宣判并作出逮捕决定,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2024年10月21日,我院收到石狮市看守所出具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傅太患有“经石狮市医院疾病证明:前列腺腺癌伴盆腔淋巴结、骨、肺部转移(T4N1M1)、2型糖尿病,建议肿瘤科门诊行前列腺癌内分泌药物治疗,定期门诊复查PSA等检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疾病证明:前列腺腺癌恶性肿瘤(伴全身骨转移),建议泌尿外科、肿瘤内科治疗”,可能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为由,决定对傅太暂不予收押。本院依法对傅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傅太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现已生效。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2024年11月11日,经石狮市医院病情诊断,罪犯傅太病情为“1.前列腺癌并全身骨多发骨转移,2.高血压病,3.2型糖尿病”。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傅太目前的病情〔前列腺癌并全身骨多发骨转移(2023年7月27日病理诊断前列腺泡腺癌,2023年8月7日全身骨像示全身广泛肿瘤骨转移),现仍处于非临床治愈期〕,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同意本院决定对罪犯傅太暂予监外执行。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95-88617920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