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81刑更37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傅屯,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狮市。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3)闽0581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启动监外执行的事由:被告人傅屯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我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3)闽0581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当日宣判并作出逮捕决定,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3月26日,我院收到石狮市看守所出具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经石狮市医院疾病证明诊断傅屯患有“1.心悸待查;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陈旧性心肌梗死PCI术后;3.高血压病(治疗后);4.冠状动脉肌桥;5.乙肝病毒抗原携带者”,建议对其病情鉴定,视情收押,决定对傅屯暂不予收押。本院依法对傅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闽05刑终495号刑事判决,委托我院宣判。我院于同月19日宣判并对被告人傅屯作出逮捕决定,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2024年10月21日,我院收到石狮市看守所出具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傅屯患有“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陈旧性心肌梗死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状态;2.高血压病(很高危);3.心律失常 短阵室性心动过速 偶发室性早搏 偶发性房性心动过速;4.右侧锁骨下动脉斑块;5.双侧颈动脉多发斑块;6.肝右叶钙化灶;7.高尿酸血症;8.电解质代谢紊乱”及“医院建议因冠心病、心梗病史,具有心律失常致心源性猝死指征,规律药物治疗,定期监测血压,定期复查血常规、生化、凝血、心电图、心脏彩超等”,可能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为由,决定对傅屯暂不予收押。本院依法对傅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傅屯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现已生效。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2024年11月11日,经石狮市医院病情诊断,罪犯傅屯病情为“高血压病,冠心病”。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傅屯目前的病情〔高血压病、心脏疾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PCI术后状态〈支架植入〉)达到很高危程度,颈动脉内中膜增厚、斑块形成(靶器官受损)〕,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同意本院决定对罪犯傅屯暂予监外执行。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95-88617920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