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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罪犯林金矿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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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24 17:04:32 打印 字号: | |

(2024)闽0581刑更35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林金矿,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盗窃罪于1993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1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2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于2016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6月17日解除社区矫正。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3)闽0581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金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启动监外执行的事由我院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2023)闽0581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日宣判并作出逮捕决定,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当日,我院收到石狮市看守所出具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林金矿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陈旧性脑梗死,2型糖尿病,颈动脉斑块”,建议对其病情鉴定,视情收押,决定对林金矿暂不予收押。本院依法对林金矿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闽05刑终495号刑事判决,并于同月19日对被告人林金矿宣判并作出逮捕决定,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次日,我院收到石狮市看守所出具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林金矿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陈旧性脑梗死”,建议对其进行治疗,病情鉴定后视情收押,决定对林金矿暂不予收押。本院依法对林金矿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林金矿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现已生效。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2024年11月11日,经石狮市医院病情诊断,罪犯林金矿病情为“高血压病、糖尿病、脑梗塞病史、血压控制不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林金矿目前的病情(高血压病,糖尿病,脑梗塞,左心室壁增厚,颈动脉内中膜增厚、斑块形成,经治疗病情反复),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595-88617920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