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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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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31 16:23:22 打印 字号: | |

(2024)闽0581刑更34号

 

罪犯林志新,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本案于 2022 年 9月 9 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 年 8月 16 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 年 6 月 7 日被逮捕,同年 6 月 8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 9 月 20 日被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以(2024)闽0581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作出宣判,林志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林志新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石狮市看守所以被告人林志新患有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型心绞痛;2.高血压病;3.2型糖尿病为由不予收押。本院依法对罪犯林志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罪犯林志新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石狮市医院于2024年11月12日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为“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PCI术后”。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征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林志新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9日复函,认为罪犯林志新的病情[糖尿病,近期复查空腹血糖9.01mmol/L、糖化血红蛋白8.7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多次发作),冠脉造影示“主干+三支病变”(2023年9月、2024年10月二次造影示病变呈进行性加重),予行PCI术后治疗(LM-LCX、LAD、LM-LAD支架植入);高血压病,颈动脉内中膜增厚、斑块形成(彩超提示),治疗后血压基本可控(近期复查动态血压,24小时平均血压值119/77mmHg)]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罪犯林志新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林志新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林志新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