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81刑更39号
罪犯倪时超,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清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26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1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时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日,本院决定对罪犯倪时超予以逮捕,并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石狮市看守所以罪犯倪时超患有“颈部继发性恶性肿瘤(原发灶不明);中分化鳞状细胞癌;末梢神经病(末梢神经炎)”,可能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为由暂不予收押。本案于2024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倪时超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委托,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组织对罪犯倪时超进行病情诊断,石狮市医院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经诊断,罪犯倪时超的病情为“颈部转移性鳞状细胞癌综合治疗后;末梢神经病”。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书面征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罪犯倪时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2月30日复函,认为罪犯倪时超目前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同意本院决定对罪犯倪时超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倪时超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倪时超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由福建省福清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