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闽0581刑更41号
罪犯蔡式定,男,1956年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601095038,汉族,文盲,无业,住石狮市永宁镇前埔东区51号。曾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3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南桐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4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2024)闽0581刑初11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式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日,本院进行宣判并作出逮捕决定,交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次日,我院收到石狮市看守所出具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以蔡式定患有“高血压病2级、慢性阻塞性肺病、心功能不全胸主动脉瘤样扩张改变”为由,建议对其病情鉴定,决定对蔡式定暂不予收押。本院依法对蔡式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蔡式定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本案已生效。
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石狮市医院于2024年12月4日出具病情诊断书,罪犯蔡式定经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病。本院于同年12月5日将上述情况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征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蔡式定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0日复函,认为罪犯蔡式定目前的病情为高血压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致呼吸功能障碍,属于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本院认为,罪犯蔡式定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蔡式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由石狮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二五年一月十四日